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及案外人 莊金芳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向原告之北斗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3年,按月平均攤還繳納本息,按本行基準機動利率加2%,目前年息5.73%機動計息(以下簡稱第一筆借款);復於同日另與原告之北斗分行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600萬元,借款期間1年,每次動用期間不逾4個月,按月繳納利息,依本行基準機動利率加2%,目前年息5.73%機動計息,嗣於95年8月1日依約動用200萬元(以下簡稱第二筆借款),詎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自95年10月25日起即拒未繳納第一筆借款之利息,自95年10月1日起拒不繳納第二筆借款之利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截至遞狀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3,306,497元(第一筆借款尚欠本金1,306,497元,第二筆借款尚欠本金200萬元),爰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請求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揭各情,業據提出內容相符之借據二紙及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利率資料表、連線作業通用驗證單、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一件(均影本)附卷可憑,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查:依兩造就第一筆借款所立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一款約定,則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上揭第二筆借款清償期限至95年10月26日止,屆期本金一次清償等情,並有兩造於95年8月1日所立借據可稽,是被告之上揭第二筆借款債務既屆期未清償,依兩造之授信約定書約定,第一筆借款債務亦全部視同到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1,306,497元│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1││止,按年息5.730%計算。│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2,000,000元│自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2││止,按年息5.730%計算。│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