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2號之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
2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96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年度毒偵字第77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51號│96年度訴字第651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51號│96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