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被告 邱建銘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簡豊名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銘、簡豊名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邱建銘、簡豊名因共同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子彈與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均曾有通緝之紀錄,均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復以持槍恫嚇並傷及被害人之手段處理毒品買賣糾紛,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自民國106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但並未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共同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子彈部分坦承犯行、殺人未遂部分仍否認犯行,但有卷附證據可資佐證,足認犯罪嫌疑均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均曾有通緝之紀錄,均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邱建銘前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已坦承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7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否認殺人未遂部分之犯行,陳稱係因之前沒聽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佐以被告間對於犯意聯絡與犯行分擔情形之供述仍有歧異,詳情須待後續交互詰問始能釐清;邱建銘駕車衝撞 林柏君張維仁 持槍射擊林柏君經過之監視錄影畫面尚待調查;涉案之槍枝是否已於另案遭查獲並扣案,亦有不明,尚無法進行彈道比對,致犯案及謀議經過與犯罪動機等均有待釐清,而此與被告是否涉及殺人未遂犯行及沒收標的何在至關重要,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確保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是被告均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應自106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及辯護人固均表示被告就案發經過均已清楚交代,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犯行僅是法律判斷之問題,且相關共同被告之說法大體相同,應無串證之虞,被告先前雖有通緝紀錄,不代表本案也會逃亡,縱認仍有羈押原因,亦請求以具保代替羈押,讓被告能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143、146頁)。然被告涉嫌重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如前述,難以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甚至每日至警察機關報到等加以替代。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主張,並無可採,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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