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茹 債務人 邱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8,246,979元│自民國106年│1.77%│自民國106年10月11日││││9月1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6,758,842元│自民國106年│1.86%│自民國106年11月4日起││││10月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3│2,362,045元│自民國106年│1.77%│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9月29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17,367,866元│││││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