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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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莊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918元,應補繳裁判費18,617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於106年10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