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95年度簡字第7543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62號、第619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犯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已預見收購金融帳戶之人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誘騙或恐嚇被害人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該帳戶,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或擄鴿勒贖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5年8月25日晚間8時許,在臺南市○○路○段附近之超商,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代價,將其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予 黃裕倉 ,以此方式幫助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為恐嚇取財犯行時,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恐嚇取財犯行不易遭人查緝。嗣黃裕倉及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甲○○所交付之上開茄萣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後,隨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恫嚇及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心生畏懼及陷於錯誤,隨即依指示匯款至甲○○所申設之前揭帳戶內得逞。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本件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5年9月25日鳳營字第0950101956號函暨被告甲○○帳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證人即被害人 吳通 淮、 方素 絨、 魏丁 福、 洪連 塭、 林孟 洲、 黃建都 、 王麗 玲、 王文 源、 郭太 平、 許鶴 齡、 陳仁 禮、 喬文祥 、 翁嘉 隆、 許添 成、 呂明 德、 吳春蓉 、 林福 亮、 邱永 吉、 王文定 、 李冠 億、 宋瑞龍 、 徐岳 忠、 陳麗 媛、 許世 政、 陳進 師、 石慶 安、 王清 魁、 黃冠 詠、 陳文琴 、黃 施永鳳 、 余庭 輝、 郭明 彰、 李俊 德、 李勝 賢、 吳銘 錡、 李景雲 、 楊朝 全、 曾獻欽 警詢中之證述雖均屬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惟被告甲○○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對前揭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書面及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據資料,自得作為證據。
二、㈠訊據被告坦承有於前開時、地,以15天為1期,1期3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予黃裕倉;而黃裕倉及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亦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而取得財物等情,亦經證人即被害人 葉瑞堂 、 吳通淮 、 方素絨 、 魏丁福 、 洪連塭 、 林孟洲 、黃建都、 王麗玲 、 王文源 、 郭太平 、 許鶴齡 、 陳仁禮 、喬文祥、 翁嘉隆 、 許添成 、 呂明德 、吳春蓉、 林福亮 、 邱永吉 、王文定、 李冠億 、宋瑞龍、 徐岳忠 、 陳麗媛 、 許世政 、 陳進師 、 石慶安 、 王清魁 、 黃冠詠 、陳文琴、 黃施永鳳 、 余庭輝 、 郭明彰 、 李俊德 、 李勝賢 、 吳銘錡 、李景雲、 楊朝全 、曾獻欽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含匯款人葉瑞堂、吳通淮、方素絨、魏丁福、洪連塭、林孟洲、黃建都、王麗玲、王文源、郭太平、許鶴齡、陳仁禮、喬文祥之妻 蔡淑萍 、翁嘉隆、許添成之妻 陳錦琇 、呂明德、吳春蓉、林福亮、邱永吉、王文定、李冠億、宋瑞龍、 黃幹能 、陳麗媛、許世政、陳進師、石慶安之子 石勝冠 、王清魁、黃冠詠、陳文琴、黃施永鳳、余庭輝、郭明彰、李俊德、李勝賢、吳銘錡、李景雲之妻 林素霞 、楊朝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5年9月25日鳳營字第0950101956號函暨被告甲○○帳號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考(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卷第7-10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卷第8-10、第13-14頁、第16-125頁),堪認被告前開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雖辯稱,伊並無幫助恐嚇取財或詐欺之犯意,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亦未告知伊欲將存摺帳戶用於不正當之用途云云。惟查,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又參以坊間電視媒體,對於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之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多所報導並再三披露,且廣為民眾口耳相傳,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蒐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伊擔心黃裕倉等人將存簿帳戶拿去做不法之事,故尚有前往郵局辦理掛失...伊當時想的不法使用是怕被詐騙集團拿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至49頁),則被告亦查覺黃裕倉動機可議,卻仍出租帳戶供黃裕倉使用,即有縱該帳戶遭他人不法使用,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罪故意,亦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幫助詐欺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以其所有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予黃裕倉暨所屬犯罪集團使用,以遂行該他人恐嚇取財及詐欺之犯行,固如上述,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恐嚇取財及詐欺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前開恐嚇取財、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犯行,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
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9所示之犯行,係犯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誤認係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出租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又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而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即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是本件被告雖基於幫助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交付存摺、提款卡、印章等物給黃裕倉暨其所屬犯罪集團使用,而黃裕倉暨其所屬犯罪集團使用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對被害人恐嚇取財及詐欺得逞,雖該等正犯所為係屬數個犯罪行為,然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予渠等後,渠等詐騙集團之成員即未再與被告聯絡,且本件復查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對於該詐騙集團數次之恐嚇取財及詐欺行為均有所認識,揆諸前開「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難認被告所為均構成黃裕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所犯數次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其所為應僅成立一幫助恐嚇取財罪之犯行,併予敘明。另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恐嚇取財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即附表編號2至39所示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雖均未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載明,然前揭犯行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業如前述,當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亦附此敘明。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酌附表編號2至39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有未恰,公訴人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本院自應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將所有之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不僅阻礙治安機關對於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且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斟酌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職業為廚師、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等情狀(此參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
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案號│犯罪經過│├──┼──────────┼──────────────────────┤│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5年度偵字第28578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2日││││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葉瑞堂之電話,向葉瑞堂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葉瑞堂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08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0000000││││44359號帳戶。│├──┼──────────┼──────────────────────┤│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吳通淮之電話,向吳通││││淮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吳通淮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311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1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方素絨之電話,向方素││││絨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方素絨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5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4.│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8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魏丁福之電話,向魏丁││││福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魏丁福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5.│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9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洪連塭之電話,向洪連││││塭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洪連塭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3012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6.│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9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林孟洲之電話,向林孟││││洲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林孟洲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5010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5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黃建都之電話,向黃建││││都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黃建都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8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1日││││8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王麗玲之電話,向王麗││││玲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王麗玲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581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王文源之電話,向王文││││源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王文源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5013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0.│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8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郭太平之電話,向郭太││││平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郭太平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4610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1日││││8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許鶴齡之電話,向許鶴││││齡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許鶴齡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6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陳仁禮之電話,向陳仁││││禮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陳仁禮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3.│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喬文祥之電話,向喬文││││祥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喬文祥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14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4.│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4日││││2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翁嘉隆之電話,向翁嘉││││隆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翁嘉隆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21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5.│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5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許添成之電話,向許添││││成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許添成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324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6.│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呂明德之電話,向呂明││││德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呂明德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5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8日││││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吳春蓉之電話,向吳春蓉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吳春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1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0000000││││44359號帳戶。│├──┼──────────┼──────────────────────┤│1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撥12時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林福亮之電話,向林福││││亮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林福亮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5022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1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邱永吉之電話,向邱永││││吉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邱永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16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0.│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王文定之電話,向王文││││定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王文定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24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李冠億之電話,向李冠││││億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李冠億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08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2日││││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宋瑞龍之電話,向宋瑞龍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宋瑞龍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0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0000000││││44359號帳戶。│├──┼──────────┼──────────────────────┤│23.│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8日││││1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徐岳忠之電話,向徐岳││││忠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徐岳忠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9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4.│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9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陳麗媛之電話,向陳麗││││媛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陳麗媛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5.│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8日││││9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許世政之電話,向許世││││政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許世政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3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6.│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8月24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陳進師之電話,向陳進││││師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陳進師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6625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64││││0000000號帳戶。│├──┼──────────┼──────────────────────┤│2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8月24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石慶安之電話,向石慶││││安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石慶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102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2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8月24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王清魁之電話,向王清││││魁表示需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王清魁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1萬26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鄉局帳號010││││0000000000號帳戶。│├──┼──────────┼──────────────────────┤│││││││2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7日││││12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黃冠詠之電話,向黃冠││││詠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黃冠詠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0.│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1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陳文琴之電話,向陳文││││琴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陳文琴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27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0日││││2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黃施永鳳之電話,向黃││││施永鳳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黃施永鳳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322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8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余庭輝之電話,向余庭││││輝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余庭輝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3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3.│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0日││││2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郭明彰之電話,向郭明││││彰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郭明彰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24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4.│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1日││││9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李俊德之電話,向李俊││││德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李俊德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2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5.│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6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李勝賢之電話,向李勝││││賢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李勝賢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11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6.│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8日││││11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吳銘錡之電話,向吳銘││││錡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吳銘錡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210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7.│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0日││││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李景雲之電話,向李景雲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李景雲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新││││台幣(下同)2523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以架設鴿網之方式,│││96年度偵字第6196號│捕捉竊取參與飛行訓練之賽鴿,並於95年9月10日││││20時撥打賽鴿腳上所留飼主楊朝全之電話,向楊朝││││全表示須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才能取回賽鴿,││││以此恫嚇之方式使楊朝全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款││││項2505元匯入甲○○申辦之高雄茄萣郵局帳號0101││││000000000號帳戶。││├──┼──────────┼──────────────────────┤│39.│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裕倉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自稱為節目經理「蔡│││96偵字第425號│東昇」,於95年8月27日以電話告知曾獻欽中四星││││獎金5000萬,惟要領取應先將簽牌金額10萬元匯入││││指定帳戶,以此方式詐騙曾獻欽,致曾獻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甲○○金融帳號010164││││00000000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