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64號原告 余吳桂花 輔佐人 余遠達 被告 廖珈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中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為據,兩造並均同意在上開案件確定前,先停止訴訟,有兩造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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