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告 史宗儀 被告 陳玟璇 訴訟代理人 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