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雲閔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
100年度偵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雲閔彥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雲閔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2月16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茲因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認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羈押,並已當庭釋放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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