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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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 布博森 (即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布博森為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布博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布博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決議、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