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林柏榕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召開109年度第11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此有相對人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6條執行部門進行當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第9條董事會職權;第10條董事會董事組成人員;第11條董事會常務董事組成人員;第12條監事組成人員;第13條董事監事任期及改選比例;第15條董事會開會時程、主席指定及董事委任人數上限;第16條董事會決議種類之同意人數比例,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條文第1條總則;第4條基金及經費;第5條本中心之年度經費來源;第7條任務及工作;第8條本中心之工作範圍;第14條董事間親等及人數上限;第17條總經理提名及免職;第18條總經理職務;第19條本中心組織、人事、經費、業務規章;第20條本中心委員會設置;第21條解散事宜;第22條業務合作;第24條章程施行程序,為補充說明及條次或文字之修正,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第23條補充法規,係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所為當然之變更,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
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