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凌素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融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六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QUOCHENGINDUSTR
IALCORP.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另聲請人雖提QUOCHENGINDUSTRIALCORP.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惟依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命令關於相對人QUOCHENGINDUSTRIALCORP.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