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訴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易字第87號原告 賴挺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芸溱 (原名 黃馨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先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罪嫌之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見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卷第1頁),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當庭以言詞追加請求賠償項目,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82、83頁),依上開說明,原告上開擴張後聲明超過移送前原聲明請求之金額,就超過之50萬元,仍應繳納裁判費,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英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