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告 王美慧 訴訟代理人 王禎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茂村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