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號被告甲○○竊盜案件,扣案鐮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5月29日確定,於98年5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鐮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69號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稽。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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