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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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勇仁 債務人鑫照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鴻紹 債務人黃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395,314元│103年9月30日│3.267│103年9月30日│├──┼───────┼─────────┼─────────┼────────────┤│002│1,131,771元│103年9月30日│3.267│103年9月30日│├──┼───────┼─────────┼─────────┼────────────┤│003│1,095,000元│103年10月26日│3.307│103年10月26日│├──┼───────┼─────────┼─────────┼────────────┤│004│365,000元│103年10月26日│3.307│103年10月26日│├──┼───────┼─────────┼─────────┼────────────┤│005│712,500元│103年10月10日│3.24│103年10月10日│├──┼───────┼─────────┼─────────┼────────────┤│006│237,500元│103年10月10日│3.24│103年10月10日│├──┼───────┼─────────┼─────────┼────────────┤│007│622,500元│103年10月30日│3.24│103年10月30日│├──┼───────┼─────────┼─────────┼────────────┤│008│207,500元│103年10月30日│3.24│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