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嘉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巨蛋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以「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支付命令之相對人?
二、請分項分段陳明所請求之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薪資之債權金額「各」為何?並算定請求債權之「總」金額為何?計算式為何?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