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袁靜如 等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袁靜如
黑手黨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一太 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陳報 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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