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股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榮昌 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徐福晋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