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承祐 相對人翔勝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琨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民國103年6月24日登記完畢,嗣相對人陸續向聲請人多次借款,並於106年7月17日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為3,600萬元,惟相對人於債務到期仍未依約清償,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5,071萬5,5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4紙、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1份、本票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各2份、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1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新永昌0000-00001192.64全部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002彰化縣埔鹽鄉新永昌0000-0000249.15全部重測前:新永昌段248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為新永昌段1291地號003彰化縣埔鹽鄉新永昌0000-0000284.96全部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004彰化縣埔鹽鄉新永昌0000-000040.69全部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地號
(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8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鄉○○路0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一層:333.39;二層:310.51;合計:643.90全部重測前:永昌段00000-000建號00200000-000彰化縣○○鄉○○路00○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廠房、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一層:122.22;二層:122.22;三層:122.22;屋頂突出物:11.73;合計:378.3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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