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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