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DANGHOANGNGOCTHACH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北區國稅局│台灣銀行板│109年10月15│16,148元│FF0000000││││板橋分局30│橋分行│日││││││2專戶 邱瑞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