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韋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韋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0年9月14日經撤回上訴確定;㈡、因犯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再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㈠、㈡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復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並與上揭㈢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3月18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13年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1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22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