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張銘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昌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