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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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昌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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