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香榕 以上原告與被告 鄭凱嶺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中載明被告陳00之姓名,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1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400元,原告僅繳納29,116元,尚不足163,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所有權部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