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0號抗告人即原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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