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高可娣 被告 游禎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之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中壢區等情,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暨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8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