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黃湘玲 被告 蕭書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