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黃于珊 被告 張凱傑
何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