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之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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