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弘富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王俊賀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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