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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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1號聲請人裕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津薪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無親屬會議時,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惟此限於須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許巍 議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聲請人公司股東名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聲明書影本為證,惟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除須證明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外,並須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始得為之;依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1年10月2日、10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許巍議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證明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提出與本件聲請間有關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釋明因何清算事務之進行,而有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沈秀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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