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