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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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醫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曹文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謝政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