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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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醫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曹文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謝政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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