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債權人 陳盈錆 債務人 吳明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4張。
二、債務人吳明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