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以下稱第一銀行)以動產抵押方式,貸得新台幣四十八萬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四十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分四十八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元,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中市○○區○○街○○號九樓之二,在價金未付清之前,甲○○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嗣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第一銀行將上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讓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和潤公司),並向所轄監理機關辦妥移轉登記。詎料甲○○在取得標的物後,僅付款二期,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該標的物典當給臺中縣太平市○○路某一當鋪,致生損害於和潤公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和潤公司具狀及該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中到庭之指訴。
㈢貸款借據及動產抵押契約書。
㈣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㈤債權讓與契約書。
㈥訪視委託書。
㈦和潤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