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謝苙姿
被 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按:依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更正聲明)。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嗣動支借款
額度,截至95年1月23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帳款(
含借款本金、已到期利息、管理費)及利息未付,屢催不理
,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現金卡)債務之事實,
業據提出晶鑽卡(現金卡)申請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
又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應付帳款及利息,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新臺幣(下同)1,1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18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