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原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被告 王燕群
陳朝水 李惠文 潘麗雲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鄭昱仁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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