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72號原告 蔡靜瑩 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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