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沛雅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186元,應繳裁
判費82,8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3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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