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腰椎解離而有手術之必要,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查被告現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入所後,曾公費就診,目前於看守所內之作業正常等情,業據台灣台南看守所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以南所 亭衛 字第0九五000三一二0號函覆本院在案,故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均仍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