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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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告 陳趙穩
陳家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陳大光 、 陳彥文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業經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之一,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陳家興與被告陳大光間請求撤銷
贈與行為事件,其訴請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地段12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該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總計為
991,219元【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7.61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7,9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3,119元〔即(77.61平方公尺×7,900元/平方公尺)=613,119元〕,臺中市○○區○○段地號126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為378,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元應繳裁判費共計10,9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陳趙穩與被告陳彥文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6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應以原告陳趙穩主張之債權額為2,4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76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