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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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池秦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