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郭書廷 被告 黃尚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