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簡明龍
萬學平 被告 杜悅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惟經本院依該址對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路派出所等情,有民事起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2頁);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3日遷入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