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99號回
復原狀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
3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裁定,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於103年11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為聲請,此有聲請書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洪純莉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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