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脅迫,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擷取照片張數應更正
為6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論罪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