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登發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即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