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秋雨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81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4,950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但是上訴人繳納7,62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上訴人溢繳3,81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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