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因對被告乙○○等七人之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之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因對被告乙○○等七人之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之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